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全面来临,数据价值凸显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的矛盾。发掘个人数据经济价值的同时保护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害,“数据信托”应运而生。
在个人数据信托应用的探索方面,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完成了首例个人数据信托案例,并于近日完成全国首笔个人数据合规流转交易。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中航信托研发总监袁田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相比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工具,信托制度优势在发掘和体现数据资产价值方面更加显著。
数据信托具三大优势
在我国,人们对于信托的认识更多来自于金融理财,信托的基础框架是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其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以信托法律关系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数据信托就是将数据权益作为信托财产,引入第三方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从而达到制约监督数据权属相关方的作用,在更好维护数据主体权益的前提下推动数据流通,进一步发挥数据价值。
2023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三大类: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中包括“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袁田表示,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在监管部门批准下有望成为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的创新细分类型。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数据信托”被《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列为2021年“全球十大突破性技术”之一。在数据要素市场构建中,数据信托的制度优势有助于数据确权;数据信托的风险隔离与信任优势有助于数据流通;数据信托的权益优势有助于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
首先,“数据二十条”中提出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置机制与信托制度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制度安排契合。委托人具有数据的持有权,将数据及相应合法权益设立信托;受托人以委托人管理数据资产,遵循信托目的,与具有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主体合作,为受益人的利益托管、运营、转让数据资产或权益。
其次,信托的独立性原则和信任机制能够有效提高数据要素流通的效率。在数据要素流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面临数据灭失、泄露、篡改、误用等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能够有效地进行风险隔离。受托人管理数据资产时需要履行忠实、审慎的信义义务,信托从管理机制上构建互信体系,有助于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最后,数据信托为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利益分配提供了解决方案。通过数据信托对数据权益进行解构重组,数据需求方获得数据产品使用权,数据受托方管理运营数据收取服务费用,数据主体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同时,信托具有长期管理功能,有利于数据主体与数据管理者形成长期激励效应,对于数据信托受益人而言,获取的不是一次性出售数据获得的收益,而是长期分享因数据管理带来的持续性收益,有助于解决一次性激励不足导致的数据供给意愿低的问题。
数据信托相关制度还需完善
数据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可信的数据流通模式,在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不确定性,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现实难题。首要问题是,数据是否能够成为《信托法》认可的信托财产?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建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对数据权属界定尚未明确,无论是数据本身还是数据权作为信托财产,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如何以数据作为信托财产构建数据信托,还需要更明确清晰的操作路径。
其次,数据受托方兼具“金融管理”与“数据管理”的双重任务,谁可以作为一个合格的数据受托方?潘永建表示,根据《信托法》规定,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开展数据信托中是否也要有相应的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律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作为数据受托方或信托人是否一定要有关于数据安全的资质要求。
尽管数据信托的相关制度还需要完善,但其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提供了新的思路,是数据制度基础设施创新的重要体现。袁田表示,信托公司为数据资产提供价值形成、转化、处置的服务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形成,成为“入表”资产后,信托公司又可以进一步提供投融资管理服务,实现数据资产的投资价值和社会价值。
同时袁田也提出,信托公司需要加大对数据要素及数字产业开展前沿研究,引进专业人才和完善数据管理、数据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数据服务信托商业模式创新,切实履行数据资产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及时把握时代机遇,做好数据资产和数字财富的受托人。
更多应用场景待探索
数据信托起源于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考量,是为了解决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前不平衡的权利关系,在解决个人数据的保护和流通方面,数据信托是一个比较好的数据治理模式。
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首例个人数据信托案例中,个人将自己的简历数据通过数据信托的方式托管给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再由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委托给数据中介好活(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营,好活(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协助个人实现数据治理、脱敏加密、产品封装、销售等工作,从数据销售中获取中介费用,经过处理的“数据产品”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架后,用人单位可以购买数据,而个人用户可以通过平台获得其个人简历数据产品交易产生的利润分成,并于近日完成了首笔交易,是全国首笔个人数据合规流转交易。
该笔交易是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促进个人数据合规使用、规范交易、合法收益的创新实践。在坚守个人数据流通合法合规的原则下,各地都在不断尝试新的治理模式。湖北印发的《湖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到,探索“数据信托”等个人数据受托新模式,遴选适宜主体开展个人数据受托试点。
除了在个人数据应用领域,数据信托还有哪些应用场景,以及实操层面如何落地?袁田表示,信托公司本身就是金融机构,信托行业数据也可以尝试探索通过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与数据交易所合作方式开展数据信托业务创新,盘活金融数据资产的商业价值和风险管理价值。在电信、交通、医疗等公共数据领域,信托公司可以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搭建信托法律架构,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受托人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开展创新合作,实现公共数据的“信托制”管理。在能源、工业等产业链供应链领域,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不同需求,灵活开展数据资产服务信托和数据资产管理信托不同类型业务创新,通过促进“链上”数据市场化流转,助力产业链供应链强链补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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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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